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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盤程式的相互認可及協助新管道

2021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了<<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式的會談紀要>> (下稱「會談紀要」)

 

會談紀要落實了一個先導計畫:

 

a)      香港清盤人(包括臨時清盤人)可向試點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廈門市、深圳市)申請認可香港清盤及債務重組程式並提供協助;

b)      內地破產管理人可相互地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認可內地破產清算及重整程式並提供協助。

 

為實踐會談紀要,最高人民法院及香港司法機構分別出具了<<指導意見>>及<<實用指南>>。

 

根據指導意見,試點中級人民法院可就過去連續6個月以上主要利益中心為香港的債務人公司(而非以較嚴謹的公司註冊地為標準)、且該公司在試點地區擁有主要財產、營業地或設有代表機構的企業破產程式給予認可及協助。

 

至於香港,實用指南向業界提供了實用指引以進行更流暢的申請。有關申請一般以單方面原訴傳票作出。

 

香港法庭於7月已接受並批出了第一宗請求書申請,容許香港清盤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認可及協助申請(Re Samson Paper Company Limited (in 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 [2021] HKCFI 2151)。香港清盤人其後于9月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正式申請,有關申請正待決議。

 

本所特別期待會談紀要在內地的實踐,並為香港定位為主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中心的目標打上強心針。

 

如有任何查詢,歡迎電郵fz1@fzimmern.com.hk 與本所聯絡。

 

作者:施文律師行合夥人李遠傳律師及施文律師行杜朗然律師

2021年9月24日

 

免責聲明。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建議。 雖然在編制日期時(在香港框架下)是最新的,但它們不構成法律意見,不應因此依賴。 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應單獨尋求有關您的具體情況的特定國家/地區法律建議。 請不要複製或分發。 © 2021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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