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2) 2526 8008
ambrose lam logo
ambrose lam logo
  • 首頁
  • 關於我們
  • 服務範圍
    • 企業融資及商務
    • 民事刑事訴訟及仲裁
    • 房地產
    • 遺囑及遺產承辦
    • 知識產權
    • 公証
  • 我們的團隊
  • 最新消息
  • ENG
  • 繁體
  • 简体
  • 首頁
  • 最新消息
  • 爭議解決:注意 享有特權“電郵”中的附件是否也有特權?

爭議解決:注意 享有特權“電郵”中的附件是否也有特權?

上述標題的答案可能使讀者感到意外:特權[1]肯定適用於整個電郵包括附件? 

上述問題尤其對監管調查及法律程式披露檔中“黎明突襲”的情況及事宜有關。 對於什麼檔及答案可以披露的問題常取決於法律專業保密權的程度或可用性。處理方式(還有所涉及的證據)可能會影響調查或訴訟案件結果。當然,風險可延展到其他社交媒體。

最近,英國最高法院有機會考慮到:是否儘管郵件是由法律專業保密權(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所覆蓋,該附件被法律專業保密權包括的問題。儘管法庭拒絕審理該正式上訴,上述案件對從事調查和及訴訟工作的人提醒了法律專業保密權的重要性。它要求更仔細認真調查的系統及安排對檔進行更嚴格、堅固的審查和處理,包括根據香港規例的法律專業保密權,及哪些資料可以適當保留。

 

實際影響?

在法律程式披露檔或就著規管調查回應規管者中,當事人及其代表不應假定法律專業保密權電郵附帶的所有報告,會議記錄,備忘錄,草稿及其他文件均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護。主張特權的電郵及電郵的特權聲明不會自動延伸到(多個)附件。最佳的做法,各方應:

 (a) 不要通過電郵、社交媒體或其他看似特權的通信方式分享任何敏感檔;

 (b) 謹防基於法律專業保密權的不當主張而拒絕披露檔或回答監管機構的提問的風險(尤其根據相關法律,不正確隱瞞資料的情況下可能會帶來潛在不利影響,懲罰或訟費後果); 

 (c) 首先避免以軟複本或硬複本建立任何包含敏感內容的檔(除非法律專業保密權可以保護該檔);

儘早讓律師參與,以增加為相關檔及電郵通訊提供法律專業保密權保護的可能性。             

 

案例簡介

Frasers Group Plc (前身 Sports Direct International plc) v The 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 Ltd的爭議點是由財務彙報局(“FRC”)對一間大會計師行及相關人士有關某方面財務報表的審計及結構並通過Sports Direct International(英國商店)採用的行為作出調查而引起。

在該調查,FRC按“第10條通知”在2017年4月要求提供檔。在有關文件中,Sports Direct International在“一定的保留”的基礎下涵蓋法律專業保密權扣起40份檔(19個電郵和21個附件)。這些電郵包括Sports Direct International及其法律代表之間的機密通信。

 

英國法院判決

商店質疑英國上訴高等法院和法院的裁決披露該21電郵附件。 相關問題包括: -

·        帶有附件的電郵是否應以法律專業保密權為目的作為單個通信(即法律意見特權); 及

·        如電郵享有特權,該附件是否可以相同的方式處理。

結果,最高法院拒絕了商店的上訴,因為該申請沒有提出可爭論的法律基礎。雖然最高法院拒絕准許就這問題上訴,但這並不代表它已決定了該觀點。該目標事項及時提醒了特權及披露風險:電郵附件(本身沒有特權)可能不被法律專業保密權覆蓋。

 

展望

根據定義,法律意見特權並不涵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所有通信[2]。如果以特權電郵通信的方式發送檔,這並不代表這些檔享有特權。特權電郵本身並不以法律專業保密權“掩蓋”附件或以其他方式允許寄件者/接受者以法律專業保密權的基礎抗拒披露。

一般海外法庭的決定在香港法院是不具有約束力。本地法官將來如何就類似問作出裁定的問題還有待觀察。無論如何,現今高度連接的環境下,鑒於我們普遍會使用電郵和社交媒體訊息,收件人收到由香港發出的跨境電郵附件,有關英國法例披露的規則(與香港不同)可能會適用。簡單而言,風險不容忽視。    

如欲瞭解更多有關此主題的資訊或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與本行民事刑事訴訟及仲裁團隊聯繫。本文不應視為法律意見,也不應以此為依據。必要時請向顧問作詳細諮詢。



[1] 法律意見特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一種)可適用於律師與客戶之間的保密交流,以提供法律意見為主要目的(CITIC Pacific Lt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Another [2015] 4 HKLRD 20, CA). [2] 同上(第37段)

 

作者:施文律師行合夥人李遠傳律師

2021年2月10日


最新消息

  • 涉港爭議案件中可保全財產的三種情形
  • 建築物命名權探討
  • 香港上市公司合規最新發展
  • 更多資訊...

私隱權和條款

  • 私隱政策
  • 免責聲明

  • 地址
    香港中環遮打道3A號香港會所大廈14樓
  • 電話號碼
    (852) 2526 8008
  • 傳真號碼
    (852) 2530 2912
  • 電郵地址
    gz1@grandallzimmern.com.hk
國浩律師(香港)事務所 Copyright ©2025.
Powered by www.i0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