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不容忽視的新法例
於202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並將其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內。特區政府於當日晚上11時刊憲宣布國安法,即時生效。
簡單而言,國安法的立法目的為維護國家安全。當中國安法的六十六條條文大致可分為十項要點,並於下文概述。另外,就國安法中第四十三條所訂立的國安法實施細則於七月七日實行。
1. 4種新設立刑事罪行: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2. 對這些罪行規定了可能處無期徒刑和其他刑罰(取決於每案件的嚴重程度)。
3. 4個實施《港區國安法》/《國家安全法》的機構: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領導);香港警務處(“警務處”)的指定部門;律政司的指定部門及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負責監督和處理事務)。
4. 關於警務處執法權的7種實施細則包括: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向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5. 行政長官會指定有關法官來負責處理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有否陪審團會取決於特定案件中律政司司長發出證書)。
6. 依法尊重人權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7. 香港特別行政區將對《國家安全法》所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但在特定情況下(例如,根據第五十五條,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案件),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將可行使管轄權。
8. 在規定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管轄案件時,任何人如果知道案件情況,都有如實作證的義務(第五十九條)。
9. 如果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國家安全法》不一致或有任何衝突,則以《國家安全法》為準。
10.《國家安全法》具潛在廣大範圍和治外法權影響:其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和非居民(香港境內或境外)。
展望
對於香港司法機構如何解釋及應用國安法條文仍待觀察。話雖如此,國安法及其可見的影響已引起廣泛議論。例如,早前各大媒體均以香港法院將首次開庭庭審訊有關國安法的案件為新聞頭條。為減低風險及釐清其不確定性,商界應謹慎了解國安法中措辭廣泛的條文及其影響。如有需要,應尋求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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